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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scps - 站務訊息 | 2018-02-23 | 點閱數: 512

 

    2018台灣燈會將以「水、陸、空」的藝術概念展現,不再受限於平面視角;場地結合縣治特區、太子大道及故宮南院院區,面積超過 50公頃;燈區將呈現台灣元素、嘉義在地意象、歷史藝術文化、產業特色、光影、視覺科技特效及狗年元素,為記錄本次台灣燈會中屬於嘉義的經典影像,特舉辦本次攝影比賽,鼓勵民眾記錄燈會之美,為活動留下永恆的記憶。

  • 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 協辦單位:攝影之路影像工作室、麥米魯國際有限公司。
  • 報名資格:不限,不分國內外凡愛好攝影之人士均可報名參加,未滿 20歲參賽者,應取得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參賽。 
  • 作品主題及執行方式:
  1. 於「2018年台灣燈會在嘉義」活動期間(107年 2 月 16 日起至 107 年 3 月 11 日止)在各燈區所拍攝之燈會美好畫面(包括:燈區印象、表演節目、遊客身影、其他:跟本次燈會有關之影像)。
  2. 組成專業評審會議評定之,評定後由嘉義縣政府公告比賽結果。
  • 參賽辦法:
  1. 參賽作品於評審結果公布前,不得參加其他競賽。
  2. 參賽者每人每組限最多二件。
  3. 參賽作品需為一次性拍攝,不得格放、翻拍、裝裱、疊片、電腦合成。不留白邊或劃框,以相紙放滿之無邊攝影作品,連作不收。(得編修但不可合成、無中生有、插補、消除塗改)
  4. 參賽作品一律以相紙沖洗成長邊 12 吋彩色或黑白相片(短 邊不限,以相紙放滿為主),不收連作。
  5. 以數位相機拍攝者需繳交原始數位檔 RAW及 JPEG檔光碟(數位檔案大小須在 5MB以上, JPG 或 JPEG 格式,並至少 800 萬畫素以上之品質、解析度 300 dpi),攝影作品需連同作品電子檔光碟繳交,以傳統相機拍攝參賽者,若得獎時需一併繳交底片。
  6. 作品背面需黏貼報名表(如附件一),並詳填各項資料;報名表可自行影印使用。
  7. 參賽者須將報名表浮貼於作品背面上,再行繳交。
  • 收件方式:
  1. 收件地址:高雄鹽埕郵局 5-70號信箱,請於信封註明參加2018台灣燈會在嘉義攝影徵件比賽
  2. 收件起迄日期: 107年 3月 12 日起至 107 年 3 月 16 日止。
  3. 收件方式:採郵寄收件,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4. 收件內容:參賽作品、報名表與同意書及原始檔光碟。
  • 獎項及獎額
  1. 金牌獎 1名(獎金新臺幣 30,000元及獎狀乙幀)。
  2. 銀牌獎 1名(獎金新臺幣 20,000元及獎狀乙幀)。
  3. 銅牌獎 1名(獎金新臺幣 10,000元及獎狀乙幀)。
  4. 優選獎 10名(獎金新臺幣 2,000元及獎狀乙幀)。
  5. 佳作獎 20名 (獎金新臺幣 1,000 元及獎狀乙幀)。

※參賽作品若未達評審標準,經主辦單位評審會議評定,該名次將予以從缺。

  • 評審標準:
  1. 主題內容(佔 40%):參賽作品名稱及主題相關程度。
  2. 構圖技巧(佔 30%):參賽作品構圖的表現及手法。
  3. 攝影技巧(佔 10%):參賽作品攝影技巧、光影及取景等。
  4. 創作理念(佔 20%):參賽作品的說明文字描述程度。
  • 得獎公布

    比賽結果公布時間將另行公告,得獎名單將公布於嘉義縣政府官方網站,並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 權責與授權條款
  1. 金、銀、銅牌,每人限得一獎,得獎獎金需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2. 本活動報名資料請務必填具真實詳細資料,因資料不完全或錯誤,導致無法聯絡或相關資料無法寄送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並不再另行通知,亦不負擔送達之責任。
  3. 若作品不符徵選規格或違反善良風俗者,將不予收錄,亦不另行通知。
  4. 參賽作品需為本人作品,且未曾公開發表及展覽,且未曾於其他比賽獲獎,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若原作者提出異議時,或經發覺或經檢舉查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及承辦單位無關(取消之獎項不予遞補)
  5. 參賽作品涉及利用他人著作或其他權利時,參賽者應自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之授權,如有相關費用亦由參賽者自行負擔。
  6. 得獎作品事後被查出電腦合成,或報名表資料偽造頂替,如經舉發查證屬實者或遭檢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 取消之獎位不予遞補。
  7. 得獎作品檔案之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公開展示及刊登雜誌、網頁、編印攝影專輯之權利,本單位對所有得獎作品有審查、研究、展覽、攝影、出版、宣傳、出版專輯及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不另給酬。參賽者不得異議。(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二)
  8. 若作品有清楚可辨視之人物時,需附上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參賽作品攝入人物如屬清晰可辨識者,即擁有肖像權,參賽者應謹慎衡酌,取得作品中人物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如果是未成年( 20 歲以下)必須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親自簽署肖像權使用同意書, 併送主辦單位;惟若無取得使用同意書,若獲獎經主辦單位公開運用時,被攝人物提出侵權之訴並經判決確定者,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遞補)並追回獎金外,其違反相關法律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執行單位無關。
  9. 凡參賽作品(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退件,請參賽者自行存留備份。
  10. 本比賽得獎之徵件作品,版權為本府所有,屬稿費收入,得獎者需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辦理課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 183 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獎金超過新臺幣 1,000 元(含),需列入得獎者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扣繳,本單位將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給得獎者;超過新臺幣 20,000 元(含)者,須代扣 10%中獎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同一課稅年度未於境內住滿 183 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無論金額多寡扣繳 20%,並將獎金淨額付與得獎人。若未能配合者,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得獎資格。
  11. 得獎者將以電話及專函方式通知(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並擇期辦理頒獎表揚,得獎者如未能於頒獎當日出席者,應於指定日期內洽主辦單位領取,或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領取,同時應出示可資證明得獎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件供主辦單位核對,逾期視同放棄領取。佳作得獎者如未能於頒獎當日出席者,將一律以郵寄方式寄出。
  12. 本單位保留解釋及修訂比賽規則之權利,並對比賽結果擁有最終決定權。
  13. 有關空拍機使用,請依本府 106年 9月 13 日府農村字第 10601849921 號令發布令發布「嘉義縣二零一八年臺灣燈會使用遙控無人機注意事項」(如附件三)辦理申請,申請文件如附件四
  14. 凡送件參賽者,視完全了解並且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嘉義縣政府新聞行銷處新聞行政科 陳小姐洽詢(05-3620123#164)或 E-MAIL至 jillcychen@mail.cyhg.gov.tw 留下您的疑問與聯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