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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scps - 行政公告 | 2011-10-12 | 點閱數: 2243

主旨:檢送研商本縣各級學校教師公差及公假核發代課鐘點費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1 份;另其他本縣各級學校教職員待遇支給疑義,則請依說明二(二)辦理,請 查照並確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0 年 6 月 21 日研商「統一本縣各高中及國民小學教職員待遇支給疑義問題」及同年 8 月 31 日研商「嘉義縣各級學校教師公差及公假核發代課鐘點費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據反映現行本縣各級學校有關教職員待遇支領如教師申請改敘薪級審定生效日期、教師請假半日是否需扣發導師費及教師請公假公差之代課鐘點費核支等問題,常發生各校執行標準不一情事。為釐清及解決上開問題,爰經本府召
開前開會議並獲結論,請依下列規定配合辦理:
(一)鑑於公差與公假性質不同,公差係以因公奉派執行任務為要件,公假則尚有個人事務,而現行公差須達 3 日以上方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不僅於實務運作有所杆格,且與法理欠合,為保障教職員權益並避免各校執行標準不一,經核定以下原則(詳如會議紀錄)請確實配合辦理:
1、取消現行限制公差需滿 3 日方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規定,教師請公差期間應無限制日數,一律由學校負擔代課鐘點費,惟學校應審慎核給公差,不得浮濫,並不得增加預算;至公假是否核給代課鐘點費,應視其態樣再予定奪。請教育處儘速修訂相關辦法,於本(100)年先行試辦,並視試辦情形檢討後,自明(101)年起正式實施。
2、有關學校核給教師公差及公假,其認定原則規範如下:
(1)屬於本府指派者,應依縣府公文內容辦理,並請本府各相關單位在行文學校時,於公文中明確規範「公假」或「公差」,並應註明「課務自理」或「由學校負擔代課鐘點費」等字樣
(2)屬學校基於業務需要核派者,應請考量代課鐘點費預算及教師本身課務情形後本權責核定。
(3)上開執行情形,本府將作為各校校長考核及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3、為使各校就本次會議決議及重點有清楚認知,請教育處於召開公假案例討論會議後,另案擇期召開說明會。
4、請主計處協助教育處重新檢視各級學校明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並在不另行增加預算數額之前提下,協助各校將因公差或公假所需核支代課鐘點費以獨立科目進行編列並分流管控、自明年度起每半年 1 次檢討此項預算執行狀況。
(二)至其他教職員待遇支給疑義則請依下列規定配合辦理:
1、請假(喪假除外)半日是否須扣發導師費 1 案:經本府專案請釋教育部,業經該部 100 年 7 月 12 日臺人(三)字第 1000115719 號書函復略以,因行政院並未規定半日支薪之代理教師,爰請假半日之導師是否須扣發導師費,請依導師費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秉權責辦理。
2、幼稚園導師費核給疑義 1 案:幼稚園雖編列有 2 位教師,惟應依幼稚教育法第 8 條規定聘任其中一人為導師並核實支給導師費 2,000 元。部分學校將二者均聘為導師、再予每人核支 1,000 元導師費之作法,核與前開規定不符。
3、部分學校未依規定核給護士(護理師)專業加給 1 案:請確依本府 90 年 3 月 8 日府人三字第 20830 號函釋(如附件)辦理。
三、檢附旨揭會議紀錄、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2 日臺人(三)字第 1000115719 號書函及本府 90 年 3 月 8 日府人三字第 20830 號函釋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