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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ps - 行政公告 | 2011-09-13 | 點閱數: 748

一、依據本府本(100)年 6 月 21 日研商「統一本縣各高中及國民小學教職員待遇支給疑義問題」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教育部 98 年 2 月 20 日台人(二)字第 0980013253 號函略以,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是以,學校所安排之寒暑假課業輔導課程,教師實施教學活動,尚屬上開規定所規範之義務範疇;若有與教學相關事項或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亦應到校辦理,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三、次查該部 100 年 5 月 17 日臺人(二)字第 1000081168 號函略以,「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係規範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爰如非屬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於寒暑假期間,若有與教學相關事項或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亦應到校辦理,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四、綜上,寒暑假期間非等同於「例假日」,是以教師到校指導學生、帶隊參加各項競賽等教學活動應屬教師義務,爰仍不得據此請領加班費,同時亦不生補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