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應依教育部 94 年 6 月 24 日會議結論,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與當週實際授課情形無涉;至教師公(差)假期間所遺課務,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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