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模範公務人員遴薦作業,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規定:
- 每年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以不超過 10 名為限,並從中擇優遴薦參與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遴薦人員如經獲選者,本府即不再重複表揚,如未獲選者,則併同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表揚。
- 遴薦資格條件:表揚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被遴薦者須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進用之編制內人員,最近 3 年服務成績優異(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並具有模範是事蹟。另依同要點第 3 點規定,被遴薦者須未有所列之消極資格情事。
(二)作業方式:請本府各業務處及一級機關應至少遴薦 1 名,其餘機關、學校請踴躍遴薦,並檢附以下資料送本府人事處,俾於初審後提本府評選委員會審議。
- 附表一之推薦表、附表二之事蹟簡介簡介表各 15 份(正本 2 份,影本 13 份;併附電子檔)
- 彩色大頭照 2 張及彩色生活照 1 張。
- 其他具體事蹟證明文件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