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
教師請假規則 第 14 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休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 (市)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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