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有關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受理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事宜,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 月 19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01411 號書函辦理;並檢送原書函影本 1 份。 |
二、 | 旨揭方案內容及配套措施摘述如下: |
(一) | 實施時間:自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 |
(二) | 適用對象及費用: |
1、 | 私立大專院校學士班(含五專後兩年):每學期定額減免學雜費新臺幣(以下同) 1.75 萬元(以下簡稱教育部補助款),並已直接於註冊繳費單扣減。 |
2、 | 公私立高中職:全面免學費。 |
(三) | 配套措施: |
1、 | 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 |
2、 | 考量該方案係逕於註冊繳費單直接扣減 1.75 萬元,當事人未能事先選擇,且各學校受理繳回作業時程不一,爰為免影響軍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權益,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受理同仁申請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教育補助之彈性做法如下: |
(1) | 對有意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者,仍請各機關學校先行受理,並提醒同仁應繳回教育部補助款。 |
(2) | 俟經查核後,若有請領異常者,再由各機關學校依該總處 113 年 1 月 19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01412 號書函送時程表之說明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