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有關聘僱人員因屆滿 65 歲離職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以下簡稱「上班日」)少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者,從寬核發 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24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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