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0 條及第 36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及 113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依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分別自公布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1 月 11 日部退一字第 113565389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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