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布袋鎮新岑國民小學校園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辦法
一、依據:依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目的: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
三、本管理辦法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申請與使用:
(1)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2) 學生:由家長簽署申請書後,陳請導師及教導處同意後,可攜入校園,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3)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五、管理方式:
(一)學生禁止使用時段一律關機由導師保管(上學進入校園後—放學時間)。
(二)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請一律打電話到學校,當學校接到家長來電時,會知會導師或者通知同學。
(三)學生與校外人士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載具充電。
六、學生違規處置:
(一)凡學生違反上述規定者,經勸導後再犯則處以愛校服務,累犯者取消其一定期間之使用權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二)學生在規範使用時間外,有不當使用行動載具者(例如:偷拍、錄音、上網、打電動、聽音樂…等等),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置。
(三)學生利用行動電話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立即取消其之使用權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七、其他規範:
(一)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載具時,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二)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帶行動載具者,必須妥慎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八、本管理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嘉義縣布袋鎮新岑國民小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申請書
申請項目:□行動電話 □平板電腦 □可攜式電腦
□其他
本人子弟 就讀 貴校 年 班,已確實清楚學生於校內使用行動載具之相關規定,現擬申請於校內使用行動載具,並願意配合 貴校管理要點訂定之相關規範及處置措施。此致
嘉義縣布袋鎮新岑國民小學
申請人(簽章):
(家長或監護人)
聯絡電話:
與學生關係:
學生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審核人:
年 班導師:
教 導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