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新岑國小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新岑國小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

114210日校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預防措施與處理機制,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以 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依性平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學校、教師、職員、工友或學之定義如: (一) 學校:指公私立各級校、軍事學校、預備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年矯正學

校。

(二) 教師:指專任教師、任教師、代理教師、課教師、官、運用協助教學 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 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 職員、友:指前目教師以外,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 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 學生:指具有學籍、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交換學 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 本規定依性平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校園性別事件之定義如下:指事之一為為學校 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為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為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 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 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 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 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 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勢關係,於執行教導、練、鑑、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關之人際 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四、 本規定依性平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性別認同定義為:指人人對自歸屬性別之認 及接受。

五、 本校應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 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 其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六、 本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 針對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 職進修活動。

(二)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 費補助。

(三)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 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 手冊。

(四) 鼓勵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 理。

第二章 園安全規劃

七、 本校為防治校園性別事件,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危險空間:

(一)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全、標示系求救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 性及其他空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 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之空間,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前項第園空間之規劃,應考量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 差異之特殊性,提供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為式;其範包括校園內所

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八、 本校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 校園使用者參與。

前項檢視說明會,本校得採電子化會議為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 公告周 。

本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第三章 內外教學與活動及際互動注意事項

九、 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 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十、 學生於校外為實習生,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五項規

 

定辦理;事件之一為為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者,並適用性平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指教導或提供學生專業 能、提供實務訓 練及指導學生實務操作訓練之人員。

本校 悉實習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性平法適用範 圍者,得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本校 悉實習生為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 第四章 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性別有關專業倫理及動迴避陳報事項

十一、 校長或教員工與未成年學生,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 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導、鑑、理、輔導學生或提供生 工作機會而有地位、 識、力、分、群、或資源之不對權勢關係與成年學生與性或別有關之人互動上不得發展以行為或感為基礎等 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長教職員工發其與學之關係有違前二項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 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十二、 校長或教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 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五章  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制、程序及救濟為法

十三、 性平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校園性別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十四、 行為人於為發生時屬本校者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 顧(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現 為或曾為學校校長者,應向本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十五、 本校為事管轄學,行為人現屬學非本校時,應書面通人現所屬 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前項本校成調屬實者,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 依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十六、 本校為事管轄學,行為人為校專任教師時,應以面通 行為人現所屬專 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前項校完調屬實,應調及處建議現所任 學校依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十七行為人行為時具有長、師、工友學生種以上不同身分其與被人互時之身分,定其調查身分及事件管轄校或

十八行為人人以上,屬不同學校者,受理申請調查或舉之為人所屬校為轄學校相關校應派代表參與調

 

十九本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之事件無管轄者,應該案件於七人作日內送其他有

轄權者並通 當事

二十依性平第二二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時,有調查必要、基於共安全考量或法特別規對於當事人及檢人之名或其他足以辨其身之資料,應予以長、教職工偽造、滅或匿他人所犯有終或議一年至四年不得任用、運用性侵害園性之證據時應法規予聘、契約關係或終止用關人為生,犯校性騷擾或性霸凌

節相當,準前項適用教人員用條務人相關律或陸

相關法者,聘、聘、職、職、職或退伍,該法規定理;其未免職、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現職

二十一校園性事件申請人或檢舉人以書面、詞或電子郵申請調查或其以或電子件為者,受理申調查檢舉之事件應作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由簽名或蓋

前項面或詞、子郵件成之錄,應載明下列

(一) 或檢人姓名身分證文件字務或就之單位住 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 申請代理申請調,應任書明其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 申請調查或舉之事實內容。有相證據,亦應記載附卷

本校 悉疑校園別事件下列形,性平會估該件對學生受教權園安全響,議以檢案形啟動調查序,以釐實,必要之維護學之權與校園安

(一) 人以上被害人。 (二) 二人以上行為人。

(三) 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 (四) 涉及校園安全議題。

(五) 其他經性平會認有以檢舉案形式啟調查之必要者

二十二本校接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其件單為教導處訓導組,相關資訊如下

(一) 話:05-3451525 (二) 傳真:05-3450238

(三) 電子郵件:scps@mail.cyc.edu.tw

() 申請/調表下載網址:

https://www.legis-pedia.com/template/gender/258

如附件一

前項收件單位收件後,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三日內將

 

申請人


:::

主選單

線上使用者

14人線上 (1人在瀏覽線上書籍)

會員: 0

訪客: 14

更多…

會員登入